调岗不成被解雇,杨律师为客户成功追偿27万赔偿

时间:2021-04-23 14:14:18 阅读:

熊某2009年进入A公司工作,2014年A公司将熊某安排至四川某鞋业有限公司处工作,同时A公司解除与熊某的劳动关系,但并未支付熊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熊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8年,因熊某与被申请人在工作中产生分歧,被申请人拟通过调岗逼迫熊某离职,但熊某并同意调岗。后被申请人直接以熊某不胜任工作且拒绝岗位调动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未向熊某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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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2、熊某应当获得的赔偿金工资标准;

3、熊某获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若应当从2009年起计算的证据材料。

宏博律师点评】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直处于较为弱势地位,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应解释收集证据并提起仲裁及诉讼。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亦应当保留能证明自身工作关系、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的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熊某获得了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51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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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有权利拒绝调岗。但是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按一个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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