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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里什么约定属无效约定呢?

时间:2021-08-09 13:35:3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那么在离婚协议书里什么约定属无效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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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里什么约定属无效约定?

离婚协议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但离婚协议书里以下几种情况约定是无效的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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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根据《民法典》来看离婚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婚姻登记条例》表明“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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