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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款地就是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吗?

时间:2021-07-20 13:28:53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借贷合同是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种类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等数量质量的种类物归还给出借人的协议。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对于借贷合同纠纷,首要就是确定合同履行地,一直以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个难题,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理论与实践众说分纭各说各的理。那么借贷合同纠纷履行地怎么确定?打款地是否是借贷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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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款地是借贷合同履行地吗?

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后,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借款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借款合同来说, 由于涉及出借还款两次货币给付行为,“接受货币一方”既可以指出借之时的借款人,也可以是还款之时的出借人,所以到底是指哪一方,就应当区别对待: 出借之时,由于借款人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合同履行地应在借款人一方;还款之时,出借人则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合同履行地应在出借人一方。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合同履行地产生纠纷,“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判定合同履行地的唯一和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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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合同的履行”作为合同发展时间顺序上的重要环节不可或缺;合同履行地是全面地、适当地实施给付行为的具体点位或一定范围的空间区域,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其具有相对任意性、多样性、与合同具有关联性。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履行风险负担、分配履行费用、确定合同价款或报酬的基准地、判断合同违约与否以及决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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