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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什么时候可以结束?

时间:2021-04-29 13:37:19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无论是从生命的价值,或是从家属和当事人受损害的程度上来看,其危害都是一样的,应该给予“同命同价”人生而平等,生命无贵贱之分,但法律却允许基于不当理由的区别对待,这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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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里打工的王云在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却因她是农村居民身份,在计算死亡赔偿时,法院拒绝了其家属以城镇标准执行的要求,江油市法院判决时认为,王云每天骑自行车往返城区工作地和农村居住地,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王云居住江油城区证据,无法满足其作为“城里人”的两大要件,因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农村标准核算,赔偿王云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总计181197.6元。

农民工城里挣钱农村居家,发生事故后却还要‘打回原籍’计算赔偿,这说明制度性歧视依然存在,是有失公平的。类似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按城乡人均收入计算的赔偿总额相差超过50%,“同样是在城镇工作,为什么居住地不在城里就要另当别论?这一城乡双重标准的畸形存在应该尽快消除。”

现在很多城市在这一问题上已经逐渐有所松动,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会对进城务工者有所照顾。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按照目前成都的城乡统筹一体化原则,只要在城市工作满一年,即便农民工居住在距离城市较远的农房,无需非得提供居住证、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只要有房东愿意作证,也可享受城镇赔偿标准。

虽然条件在放宽,但始终没有打破城乡间的双重标准,居住地直接决定进城务工者的赔偿,就这一点而言仍值得探讨。“同命同价”是相较于“同命不同价”来说的,“同命不同价”主要是指在一些造成多人意外伤害事故中,对受害人的赔偿,因受害人的身份,地位,地域等社会属性不同而导致赔偿的不同,“同命同价”与之相反,指在造成多人意外伤害事故中,无视受害人的社会属性,给予相同的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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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出台了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偿,也就是说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同命同价的规定,在短期内很难实现,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同,年居民平均收入不同,就是实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但还不能说在全国范围内同命同价。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且只有一次不可再生。但当生命遭遇“飞来横祸”造成伤亡而涉及赔偿时,它又是有价的。各地出台《方案》,按照民主与法制理念,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同是一条生命,就应该拥有同样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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