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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鸭脖告“绝味凉皮”侵权败诉,黄庭坚诗句成判决依据之一

时间:2022-01-11 01:29:3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绝味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成立于2008年12月,主营范围为食品、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绝味公司受让取得相关“绝味”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含板鸭、死家禽、猪肉食品、食用动物骨髓、香肠、腌制蔬菜、肉干、豆腐制品等;第35类,含推销(替他人)、饭店管理、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广告宣传等。

相关“绝味”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绝味公司在经营中发现,位于蚌埠市五河县有一家“绝味凉皮”店,认为该凉皮店侵权。

这家五河县味正香小吃店成立于2016年12月,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主要经营凉皮。味正香小吃店店铺门头悬挂“绝味凉皮”四个大字比较醒目,该四字同等大小,采用行书字体,下方采用小号字体悬挂“过桥米线、特色小吃、定餐热线……”,小吃店玻璃门上贴有小吃品种“酸辣粉米线炒面炒饭擀面皮凉皮卷饼卤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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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年初,绝味公司将味正香小吃店起诉至法院,绝味公司认为,明知“绝味”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极高的可识别性,仍然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与之相同的标识,具有搭便车的嫌疑。

要求味正香小吃店停止侵害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店铺内外及附属设施、设备、商品包装上使用“绝味”字样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味正香小吃店原店主陈晓伟,她对绝味公司状告自己侵权一事觉得很冤。在陈晓伟眼里,自己的这个小吃店,门店不大,就像一个小吃摊。陈晓伟说,2016年开店起名时没有听过“绝味鸭脖”,之所以在招牌上打出“绝味凉皮”,是想形容自己的凉皮味道好。“早知道他们也叫绝味,我就不会用这个名字了。”

味正香小吃店辩称,中华词库中收录有绝味一词,其释义为绝妙的味道,绝无仅有的味道,可见该词语是中华文明几千年来的沉淀,使用该词语是每一个华夏儿女的权利。使用人只要未将绝味二字直接用于相应商标下的同一商品,或以绝味二字用于产品商标标识,那么绝味公司无权限制他人使用。

“绝味凉皮”四字,绝味只是对凉皮味道、质量的形容;从使用场景看,味正香小吃店注册名称为五河县味正香小吃店,味正香小吃店只是在门头上使用了“绝味凉皮”,本质上是经营品种的表示(菜单类性质),且其他的小吃品类并未使用绝味字样。

“绝味公司的绝味商标,在全国知名度较高,每个偏好鸭脖、鸭头等鸭产品的吃货,都能想起‘绝味鸭脖’,但是味正香小吃店经营的是凉皮,并不在绝味注册保护品种之内,也不会引起公众认为其与‘绝味鸭脖’存在特定联系,更不会造成商品混淆。如按照绝味公司的逻辑,绝味公司使用了绝味二个汉字,那么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凡食品餐饮行业乃至食材行业,均不能有自己的产品味道质量绝味的介绍和表述。”

一审法院认为,两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一样,同时,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认为板鸭、死家禽、猪肉等食品与凉皮、面条等食品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故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

一审法院还认为,北宋黄庭坚在其诗作《廖致平送绿荔支为戎州第一王公权荔支绿酒亦》中写道:“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可见,“绝味”一词本身即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味正香小吃店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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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绝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之一是“改判味正香小吃店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对于绝味公司的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蚌埠市中院二审认为,味正香小吃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与绝味公司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其次,“绝味”非臆造词,是具有“绝妙的味道”之意,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绝味凉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体完全相同,与绝味公司商标注册的“绝味”二字有明显区别,并未单独、突出使用“绝味”二字,“绝味”也非显著识别部分。

蚌埠市中院还认为,味正香小吃店经营地点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味正香小吃店不存在侵害绝味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无不当,绝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12月15日,蚌埠市中院对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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