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7-2841-200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生前补偿50年前为自己堕胎的女友300多万!死后妻子起诉

新闻热点

生前补偿50年前为自己堕胎的女友300多万!死后妻子起诉

时间:2022-02-22 06:07:35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丈夫生前擅自将巨额钱款赠与他人,妻子得知后起诉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并于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2020年元旦刚过,他因突发疾病去世。宋阿姨在整理黄老伯遗物时意外发现,2016年至2019年期间,黄老伯曾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累计金额345.5万元,其中最大一笔转账金额为160万元。

多番了解后,宋阿姨发现该账户属于李阿姨所有,于是将李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上世纪70年代,黄老伯和李阿姨曾同为下乡知青,两人在插队落户时相识恋爱,并未婚先孕,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最终两人被迫分手。李阿姨后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但这次手术导致她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

成都律师,婚姻纠纷,成都婚姻律师,宏博律所

此后,两人各自婚嫁,但李阿姨的生活并不如意,很快因无法生育而离婚。得知此事,黄老伯十分愧疚,便阶段性地支付其补偿款,一直持续到他去世之前。但整件事,宋阿姨并不知情。

宋阿姨认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老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李阿姨应将获赠的钱款全部返还。

李阿姨则认为,黄老伯的转账行为,是一种基于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且转账钱款来源于黄老伯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因此并未损害宋阿姨的合法权益。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上世纪70年代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可以对被告受赠钱款的理由予以采信。但受赠钱款的理由合理并不意味着黄老伯可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是否需返还受赠钱款,关键在于上述钱款是否属于黄老伯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成都律师,婚姻纠纷,成都婚姻律师,宏博律所

法院认为,虽然黄老伯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货币作为种类物,不能单纯以转账时间来判定其性质为婚前或婚后财产。根据法院调查,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


找律师

更 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