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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上司迷晕致死,被告无期徒刑上诉被驳回

时间:2022-04-15 06:14:20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23岁的陈某梅是广东茂名市化州市人,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其母亲天生聋哑,父亲也是残疾人。从小,陈某梅和哥哥靠外公外婆、舅舅等亲属救济生活、读书。在亲属眼里,陈某梅很懂事,不喝酒。

2020年,陈某梅拿到大专的毕业证书,于12月27日入职梅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佛山市高明区,月薪4000多元。工作不到1个月,2021年1月24日凌晨,陈某梅在高明区某公寓房间内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梅符合因七氟烷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之后,她的上级主管彭某被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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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一审审理查明,2018年起,彭某发现自身患有性功能障碍,遂通过观看迷奸视频刺激性欲,并购买情趣性用品、七氟烷等多种安眠药和麻醉类药物企图迷奸女性。2021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彭某和陈某梅一同入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和路某公寓某号房。因彭某性功能障碍二人未能发生性关系,陈某梅自行入睡。之后,彭某将七氟烷倒入纸巾置于陈某梅鼻子下方使其吸入,欲趁陈某梅昏迷实施奸淫,但因性功能障碍未得逞。后彭某将剩余七氟烷药水及前述纸巾倒入洗手间便池冲走并将七氟烷瓶子及情趣用品丢弃。当日6时许,彭某报警称陈某梅醉酒不醒,医护人员到场后证实陈某梅已死亡。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在陈某梅不知情的情况下,彭某使用七氟烷使陈某梅陷入不能反抗的昏迷状态,剥夺陈某梅的性自主权,造成陈某梅死亡的结果,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彭某的犯罪手段卑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2021年12月3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彭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彭某上诉表示认罪,辩称其使用七氟烷只是想试验一下药效。其家庭经济困难,其是家中独子,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彭某的辩护人提出,彭某与被害人具有一定情感基础,双方日常有亲密暧昧行为。案发时系双方自愿,不存在违反被害人的性意志或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权的情形,不构成强奸罪,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相关鉴定意见的取样程序不符合规范,过程不严谨,鉴定结果不符合常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七氟烷与酒精协同作用的“多因一果”情况,并非由七氟烷单独造成。彭某具有自首情节,即使认定为强奸罪,也是强奸未遂。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彭某犯强奸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彭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彭某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广东省高院表示,相关鉴定意见相关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均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该鉴定意见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鉴定资质,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专业、客观、明确。鉴定意见经通知彭某无提出异议。该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应采纳为证据使用。鉴定意见证实陈某梅符合因七氟烷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存在“多因一果”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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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在案证据证实,陈某梅并不知道彭某携带情趣性用品及麻醉药物七氟烷赴约,彭某在陈某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陈某梅使用七氟烷,陈某梅昏迷而无法作出自主行为,彭某的行为剥夺了陈某梅的性自主权,违背了妇女意志。原判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彭某强奸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彭某强奸造成陈某梅死亡的结果,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针对彭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及本案量刑,广东省高院表示,彭某报案时称陈某梅醉酒不醒,此后在接受公安机关的3次询问及至被传唤羁押后2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均没有如实供述其对陈某梅使用七氟烷的事实,直至公安机关在陈某梅心血检出七氟烷,彭某才作出供述。综上,彭某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没有主动交代其对陈某梅使用七氟烷的事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故不能认定其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彭某归案后多次供述,其因早泄未能真正意义上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对陈某梅使用七氟烷,意欲在陈某梅昏迷后使用各种性情趣用品刺激性欲,达到与陈某梅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彭某后辩称只是想试用一下七氟烷的药效,不能提供证据印证,与其原有供述相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辩解不予采纳。彭某家庭经济困难不是对彭某从轻处罚的依据。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一审综合考量彭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其认罪态度等,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适当。彭某及辩护人请求改判较轻刑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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