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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虚开发票回流款,不仅被判刑还被征了个税!

时间:2021-07-07 13:51:45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2021年6月30日晚间,宁波微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了收购的子公司在收购前的税务违法行为。

2017 年 11 月,公司收购赛福特后开始对赛福特进行整合。为了降本增效,公司组织内部财务人员对成本进行持续的梳理,至 2018 年 11 月初,公司发现赛福特收购前存在个别异常的供应商,可能存在使用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成本的情况。2018 年 12 月,赛福特原实际控制人吴建彬因收购前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宜补缴了部分税款及滞纳金,随后赛福特将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嫌违法的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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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福特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赛福特于 2010 年 9 月至 2017 年 6 月经营期间,在与宁波当地三家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 10%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杨某、乐某取得上述三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229 份,共计金额11,590,713.63 元,税额1,970,421.22 元,赛福特均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该等进项税额,导致其少缴增值税 1,970,421.22 元。

税务机关处理情况

2020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三处〔2020〕31 号),认定赛福特存在收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赛福特需缴纳增值税1,970,421.22 元、企业所得税 456,614.8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37,929.47 元、教育费附加 59,112.65 元、地方教育附加 39,408.40 元、滞纳金 2,841,487.59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173,301.74 元。

2020 年 4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出具《执行事项告知单》,通知赛福特在 2020 年 4 月 16 日前到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税款。

根据《关于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对于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交割日后产生的赛福特负债或业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赛福特应缴而未缴的税费,应付但未付的员工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因工伤而产生的抚恤费用,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应交滞纳金及行政处罚,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仲裁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最终由吴建彬、张燕君承担。因此,由吴建彬直接向税务机关足额完成前述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截至 2020 年 5 月,《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三处〔2020〕31 号)要求补缴的税款与滞纳金均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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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处理情况

2020 年 6月3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0〕浙 0206 刑初 241 号),认定赛福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吴建彬系赛福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介绍他人虚开,乐某为他人虚开,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数额较大,判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1、判处赛福特罚金人民币 28 万元;2、判处吴建彬有期徒刑;3、判处杨某、乐某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对于该部分刑事罚金,吴建彬已足额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缴纳。因此赛福特因税务违法导致的刑事罚金已经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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