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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套房每月只给600抚养费!二审改判2000

时间:2021-07-12 13:44:04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上海男子张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女儿被判给母亲奚某,令奚某意想不到的是,张某年薪50万坐拥四套房产,一审法院却以张某近期失业为由,判决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仅600元,奚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2014年,张某与奚某生育一女,名为张涵(化名),但女儿出生不久,张某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涵随自己共同生活,同时妻子奚某支付每月15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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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但由于张涵年龄尚小,根据其现在随奚某共同生活、双方现在实际收入情况等事实,考虑生活的便利、对生活环境的适应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张涵随奚某共同生活。

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张某自2016年8月至一审审理时处于失业状态。因此法院根据张某目前无工作及收入情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他曾经年薪高达50万元,在上海与其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两套为自用,剩余两套用于出租,怎么可能没钱!”,看到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后,奚某气愤不已,于是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该案作出了二审。上海一中院认为,张某作为一名负有抚养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父亲,正值壮年,同时又毕业于国内名牌高校,亦有相当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在其失业前有良好的工作和丰厚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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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张某现在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也能够通过自身努力,找寻一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而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由父母的负担能力决定,尽管张某目前失业,但法律规定,在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时,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而张某名下有四套房屋,且其中两套用于出租,法院故认为张某有一定经济能力支付女儿张涵的抚养费。

二审认为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改判张某每月向孩子支付2000元抚养费。

法律是最高的裁判依据,情理并非法律渊源,道德裁判是应当被禁止的,但当法律与情理在具体案件中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同时兼顾情理,尽可能做到“情理法”相统一。越来越多的法官尝试将情理作为说理依据,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情理法交融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也是中国法文化中长期积淀的传统。当司法裁判能够上合天理、中符法律、下应民情,那么就做到了天理、国法、人情三者融于一体,法律便不再冰冷,司法便有了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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