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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护孙砍伤酒后闹事者获刑,二审法院表示不属正当防卫

时间:2021-07-16 13:52:13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这是一桩发生于4年前的刑事案件。经海南省临高县法院、海南二中院审理认定,2017年8月,临高县得位村,饮酒后的杨庆全来到同村人杨成杰家附近,从地上捡起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杨成杰的孙子杨某冰从屋里走出来,遭到杨庆全拿着石头追赶。

时年70岁的老人杨成杰闻讯,拿着钩刀出门追赶。在一片竹林,杨成杰看到杨庆全用手掐着孙儿的脖子。杨成杰喊“快放手”,但杨庆全不肯放手。老人上前,用钩刀砍击杨庆全,致其轻伤一级。案发近三年后的2020年5月,临高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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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杨成杰看到孙子被掐脖子时,没有采取相当手段来阻止侵害行为,而是直接持刀砍击,不属正当防卫,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法院则称,杨成杰砍击杨庆全的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但第一刀后杨庆全就放开了男童,危险解除,此后的几刀,系出于泄愤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双方冲突系被害人杨庆全引发,具有重大过错,且杨成杰已是古稀老人,因护孙心切,临时起意进而伤害他人,属于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重,将老人的刑期调整为8个月。

杨成杰于2021年4月刑满出狱后,以自己行为系“保护孙儿的正当防卫”为由,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杨成杰认为,虽然砍击了数刀,但砍击部位都是杨庆全的手脚,并非身体要害部位,“我的目的是制止杨庆全伤害我孙子,最终也是造成他轻伤,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我真的想伤害他,就不会只砍手脚部位了。”

杨成杰在《刑事申诉书》中称,本案中杨庆全手掐其孙子的脖子,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杨成杰多次呵斥杨庆全放手,但无果,“迫于危险情境才持刀砍伤杨庆全。杨庆全放开其孙子后,又想用手戳杨成杰的眼睛。整个砍伤杨庆全过程,都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其申诉理由未被海南省二中院采信。海南省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此前二审法院认定“杨成杰砍击杨庆全的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但第一刀后杨庆全就放开了男童,危险解除,此后的几刀,系出于泄愤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该认定有充足的证据材料支持,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海南省二中院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成杰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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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免于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下:

1. 正当防卫须以一个现时的、对某个法律所保护利益(如所有权、健康权、自由)的不法侵害为基础;于此需要掌握的是,

(1) 侵害是指每种可能伤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人的行为;

(2) 若不能充分证明侵害是合理的,那就是不法的;

(3)侵害必须是现时的,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2.正当防卫必须是被侵害人或第三人所实施的,具有防卫意识的、客观上必要且不属于滥用权利的防卫;于此需要掌握的是,

(1)防卫意识是指行为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防卫的意识;

(2)对于侵害行为而言,防卫必须是必要的;至于必要与否要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而不能单纯从被侵害人角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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