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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用优惠券薅羊毛45万被捕,薅羊毛小心违法

时间:2021-07-19 13:46:01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电商平台为吸引用户、流量,往往会进行形式多样的优惠促销活动,然而,若是以此大肆恶意薅羊毛,结果可能让自己承受不起。据媒体报道,日前上海破获一起电商平台诈骗案。某买菜平台发现有人利用该平台开展的优惠活动非法牟利,造成公司损失45万元。

执法部门介入后发现两名平台前员工存在较大作案嫌疑,逮捕后两人供述,对平台优惠活动十分熟悉,便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大量虚拟账号注册新用户,骗取大量新用户优惠券及邀新优惠券,后利用大额“优惠券”以较低价格大量购入实体商品,转卖后赚取差价,每单至少获利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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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涉嫌犯罪并非第一起,优惠券BUG案件法律实践中,通常涉及不当得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侵害知识产权罪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通常来看,少量“薅羊毛”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及时予以返还。若是在事实公布后还继续“薅”的,就可能会有盗窃罪等罪名之嫌,且“薅羊毛”并非法不责众。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根据《民法典》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并且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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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表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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