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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被判刑七个月

时间:2021-07-30 13:58:09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2021年4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接到上级部门线索,声称富阳辖区内有人利用境外社交平台发布淫秽视频和图片,涉嫌传播淫秽物品。

接到线索后,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分局网警大队立即分析研判案情、排查嫌疑人,很快锁定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人员孙某,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孙某,让孙某到公安富阳区分局接受调查。

据孙某供述,从2019年开始,他使用自己手机登录境外社交软件,并注册账号,为达到吸引流量、博取关注度的目的,多次在境外社交软件上转发淫秽视频,自己也拍摄一些淫秽图片进行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孙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过后期慎密侦查,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分局治安大队已查证孙某在其境外社交软件账号上至少发布了5个淫秽视频和6张淫秽图片,被他人点击次数达到20余万次。

孙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孙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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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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