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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教管打骨折,校方让改病因“自己碰的”

时间:2021-04-26 15:35:12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学校是教书育人,给学生传授学术界的专业知识的地方学校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职责。中络宏博律所小编发现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校方与学生的纠纷,比如学生在校被殴打的情况就时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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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晚上河南开封电子科技学校,李某宿舍因为有人说话,被管教老师发现,管教老师便要求宿舍内的同学都出来,而他是第一个从宿舍内出来的。刚走到管教老师的身边就被两名管教老师拳打脚踢,而在被殴打过程中,该校领导和李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都在现场,但是却没有一个人上前制止,任其被管教老师殴打。殴打结束后,李某被班主任和同学送回宿舍休息,大约一个小时之后,他开始出现呕吐并伴有吐血和头晕等症状随后被送往开封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对于此事该校校长一直未露面,李某眼睛、脸部受伤严重,口吐血水险些失明。学校对受伤学生不仅不管不问,垫付了4千块钱的医药费,就再也没有说话校方曾提出改病例为“自己碰的”遭到拒绝,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学生在校被打怎么处理

学生在校被打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未尽上述职责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对学生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3)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及其他情形等12种情形。如果不履行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将要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过错情形,都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加以预见和注意的方面。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如果学校出现了上述情形,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就应当承担与其过借相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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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校人员打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处罚。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是为了让孩子得到良好的教育,这个时候,学校承担部分监护责任。学校在某种程度上是需要保护好学生的,对学生应该照顾关怀,学校没有履行好管教学生的职责反而殴打学生,是败坏师德师风教育的表现,应当严肃处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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