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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购房未款拿不到房,何律教你怎么做

时间:2021-04-08 14:21:12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案情简介】

杨某与成都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杨某以总价445316元的价格购买成都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桥社区房屋,合同签订后当日杨某向成都某公司支付185316元首付款(包含定金5000元),剩余260000元购房款已于2018年9月5日杨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成都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成都某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杨某交付案涉房屋,同时补充协议约定杨某未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前,成都某公司可以不向杨某交付案涉房屋。因成都某公司认为杨某逾期支付购房未款,其拥有合同解除权,其无需再继续履行合同,更无需向杨某交付房屋,双方据此发生争议。

【上诉请求】要求成都某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双流区×号房屋交付给杨某。

【争议焦点】杨某逾期支付购房未款,其是否拥有合同解除权,是否无需再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无需向杨某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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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师点评】

当事人应在起诉前向成都某公司足额缴纳剩余未支付的房款,以便达到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成都某公司因未在杨某逾期支付房款后1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其合同解除权已消灭。在需要缴纳保证金的施工合同中,缴纳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前往施工地审查项目是否为真实项目,合同相对方是否有签订施工合同的权限以免在缴纳保证金后项目不能按期开工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裁判结果】

判决成都某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将位于双流区×号房屋交付给杨某。

【法律知识】《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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