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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2万买的新车是事故车?女子要求“退一赔三”,法院判了...

时间:2022-03-16 05:23:38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买新车本来是很开心的事,然而消费者梁女士却有些糟心——她花10多万元购买的小轿车竟发生过剐蹭事故。

她认为受到了欺骗,遂将卖车给她的柳州市库里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里南汽车贸易公司”)和柳州市航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盛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维权,要求两被告退还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向其支付42.72万元赔偿金。

近期,柳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上述汽车买卖合同关系,梁女士退还涉案车辆,航盛汽车销售公司向梁女士退还12.44万元购车款,库里南汽车贸易公司向梁女士退回830元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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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交货前曾发生剐蹭

去年3月,梁女士的丈夫代她跟库里南汽车贸易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14.24万元的总购车款购买一辆某品牌红色小轿车,并支付了4.24万元购车定金。之后,由于库里南汽车贸易公司不具备上述车型经销资质,其负责人李先生遂跟有资质的航盛汽车销售公司沟通买车事宜。

同月31日,航盛汽车销售公司收到库里南汽车贸易公司转账12.44万元,并开具购买方为梁女士的《机动车销售发票》。4月1日,梁女士付了10万元购车尾款,并到航盛汽车销售公司提车。

同年4月下旬,梁女士丈夫将车子送去安装底盘装甲时,发现车底左侧有喷漆修复处理的痕迹,立即向航盛汽车销售公司反馈这一情况。

航盛汽车销售公司派售后王先生赶到现场核实。王先生到现场后承认这辆车存放在该公司车库时发生过剐蹭事故,确实做过喷漆修复处理,并承诺对梁女士进行赔偿。

两被告辩称划痕产生时间存疑

“两被告向原告出售新车,却隐瞒该车存在剐蹭修复的情况,属于故意欺诈的行为!”去年9月,原告梁女士方面在庭审时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其14.24万元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

对此,库里南汽车贸易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卖方,无需对车辆质量问题及瑕疵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未有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划痕是在车辆交付前产生还是车辆交付后的使用过程中造成,该公司不认可该划痕是车辆交付前产生的。

而被告航盛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是库里南汽车贸易公司,其不是该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对涉案车辆没有任何喷漆和维修的记录,对原告不存在隐瞒、欺诈;售后人员王先生认可车辆曾发生剐蹭是其个人行为,该公司不知情。即使车辆是在交付前产生划痕,也只是瑕疵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法院判令撤销涉案买卖合同

柳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该案实际情况,梁女士与库里南汽车贸易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库里南汽车贸易公司与航盛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就涉案车辆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库里南汽车贸易公司与航盛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直接约束原告与航盛汽车销售公司。原告作为购车消费者,在其自身合法权利受侵害时,有权要求航盛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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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为,身为航盛汽车销售公司员工的王先生认可车辆在交付原告前进行补漆的事实,应视为该公司对这一事实的确认。该公司在出售车辆时未向买受人披露车辆的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使原告购买到并非“新车”的车辆,原告对此依法享有撤销权。原告提出撤销买卖合同关系,应予以支持。

合同撤销后,航盛汽车销售公司应向原告返还12.44万元购车款,原告应向该公司返还车辆。而库里南汽车贸易公司则应向原告退还多收取的合同款项,鉴于该公司已向原告退款1.717万元,故还应退还830元。

原告主张三倍赔偿未获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法院认为,该案中涉案车辆仅是在前保险杠下方因剐蹭进行补漆,并未实质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或产品质量,其情节显著轻微,故不宜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对原告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虽然航盛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定适用情形,但并不影响该公司就其违约行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不过,原告表明在法院不认定为三倍赔偿的情形下,也不主张其他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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