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7-2841-200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学校强制实习导致少年坠亡,不实习拿不了毕业证合法吗

新闻热点

学校强制实习导致少年坠亡,不实习拿不了毕业证合法吗

时间:2021-07-13 13:49:53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在学校的组织下,17岁的湖北少年孙铭来到深圳一家电子设备厂,开始了人生的第一次实习。过程并不顺利,他的胃病犯了,眼镜也摔坏了,几次请假都被记作“旷工”。6月25日上午,孙铭收到了来自班主任的警告,如果再有“旷工”,将会被学校开除。警告发出20分钟后,孙铭从宿舍6楼坠落身亡。

汉江科技学校是十堰的一所中等专业学校,分设有幼师、护士、计算机、汽修等专业。2021年6月1日,该所学校的家长群里正式发出通知,将组织学生前往深圳实习。当时正是广东疫情的高峰期,孙友海所在的家长群里,部分家长表现出了担心。根据当时的聊天截屏,一位学生家长表示:“深圳没有保障,还是呆在十堰吧”,随即被班主任提醒“希望你说话负责任”。另一位家长直接在群聊中回复不想让孩子去实习,“我自己的娃自己负责”,也被班主任坚定拒绝:“不行,三年教学规定,社区实践必须参加”。班主任的意思是必须去,不去完成不了学业,拿不到毕业证。

成都律师,刑事案件,成都刑事律师,强制实习

6月10日,汉江科技学校计算机专业二年级两个班级,共计90余名学生前往深圳,他们最终抵达华高王氏科技有限公司,在这家电子设备生产企业开始实习。在车间里孙铭主要负责搬运箱子,而且大多是夜班,他很快就吃不消了。好友回忆6月14日晚,由于孙铭选择留在宿舍睡觉,没有向拉长请假,第二天便被记了旷工。刘杨印象中,由于14日前后旷工的学生人数比较多,那天之后,关于实习的管控变得更为严格,“班主任规定请假必须要有假条”。

6月17日晚,刘杨看到孙铭在宿舍捂着肚子干呕,知道他胃病又犯了。孙铭曾经因为胃出血做过手术,自此肠胃变得非常敏感。持续夜班让孙铭饮食不规律,但他没能及时吃药,只是叫刘杨早上回来带杯牛奶。那一晚为了避免被记旷工,孙铭先去找了拉长请假,然后回宿舍休息。

凌晨零点之后,刘杨见到了和孙铭在同一条流水线工作的另一位同学,“他也跟拉长胡某军说后半夜请假。”随后,刘杨听到胡某军对该同学说:“你们想上就上,不想上就向上面报告。”但次日早上,值班老师找到孙铭,告诉他,昨晚他和另一个同学依然被记成了旷工。

此次实习过程与毕业证挂钩,压力随之而来。6月19日,一位老师在“19计算机二班实习群”中发布通报称:袁XX因到企后无故旷工2次,通过教育仍不思悔改,于6月17日下午已被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删除学籍,不再为该校学生。刘杨等几位同学也向深一度证实了这条消息,他们的感觉是“挺吓人的”。

即便如此,难以适应夜班的刘杨等人还是产生了请假休息的念头。刘杨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6月21日晚上10点22分,刘杨给孙铭发信息说:“要不后半夜请假吧。”于是刘杨、孙铭等三人向各自的拉长请假,后半夜一起回到宿舍休息。但据刘杨回忆,第二天只有刘杨请假成功,孙铭和另一位同学仍然被视作旷工。

十多天的实习里,孙铭的数次请假被登记为旷工,事发当天,刘杨在公安局见到了来做笔录的拉长胡某军,据刘杨转述,胡某军对警方称,自己在6月24日确实写的是孙铭请假,而非旷工。刘杨认为,工厂提供给家属的孙铭的打卡表存在很大问题。他清楚地记得,他和孙铭在6月12日已经被安排上夜班,但表中仍然显示孙铭在白天有四次打卡记录。所以他并不确定表格中6月24日晚的“请假”记录是否值得相信。

此次并非汉江科技学校第一次出现跨省实习事故。早在2019年4月25日,一名汽修班的高三同学曾经因意外在东莞一电子厂宿舍楼坠亡。法院判决书表明,该校将实习学生交给深圳市杰源人力企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没有通知学生家长的情况下,将学生从惠州市某汽车电器厂擅自安排到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实习,直至事故发生,家长都对这次转移不知情。

判决书中原告诉称,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专业人员指导学习技术,而是由公司安排到车间从事体力劳动,劳动时间长达12到13小时。最终法院裁定校方在本案中对原告各项费用损失承担30%的责任比例,赔偿学生家属各项费用236730元。

成都律师,刑事案件,成都刑事律师,强制实习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学生不实习拿不到毕业证,如学校强制安排实习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学校有权让学生通过实习获取学分,进而获得毕业证,如可自行安排实习单位或因未修满学分而无法毕业则合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找律师

更 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