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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死亡父亲找院方赔偿未果杀害医生被执行死刑,5年后鉴定医院有过错索赔105万

时间:2021-07-21 13:52:12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一女婴出生次日出现发烧症状,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父亲认为院方存在过错,多次要求赔偿未果,遂将女儿的主治医生杀害被执行死刑。后来经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家人提出105万余元经济赔偿。7月15日此案开庭审理。

这名女婴的母亲姓孟2015年,她怀孕了,预产期是2016年1月中旬。2016年1月19日凌晨1时左右,她突然感到肚子一阵疼痛,家人马上将她送到附近的医院准备生产,入院诊断报告显示,她胎膜早破。当天清晨7时左右,孟女士顺产一名女婴,重6斤多,这令全家欣喜不已,夫妻俩梦想成真,“我女儿的发育和哭声都挺好的,医院评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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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生第二天便出现发热症状,医生随即对她进行医治。后来,女儿病情愈来愈严重,遂于同年1月21日转到莱钢医院儿科病房继续救治,不幸的是,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女儿的离世给了他们沉重的打击,他们根本无法接受这个悲惨的现实,他们希望院方公布抢救方案和具体的死因,未果,“当时我们正处在悲痛中,一怒之下砸坏了医院的办公设备,赔偿了2万元。”

他们认为莱钢医院的诊疗存在问题,多次要求医院赔偿,但对方置之不理,丈夫遂对医院及女儿在儿科治疗时的主治医生李宝华产生怨恨。2016年10月3日上午,她带着儿子去丈夫妹妹家的路上,突然接到丈夫陈建利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说,他在莱钢医院杀害了一名医生,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10月7日陈建利被逮捕。2016年12月14日,孟女士和莱钢医院曾向原莱芜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庭审时,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建利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持刀杀害无辜医生,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利持刀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虽能坦白且当庭认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予以惩处。

2018年7月27日,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宣判后,他不服,上诉到山东省高院。二审庭审中,法庭针对陈建利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他是否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等庭审重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同时听取了他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及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并对检方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2019年7月3日,山东省高院对陈建利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12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陈建利被执行死刑。就在陈建利被执行死刑半年后,2020年12月25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莱钢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孟女士之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她女儿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及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次要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对相关争议问题的庭审情况,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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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鉴定书显示,在针对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发热、黄疸的病情诊疗方面,莱钢医院未能结合胎膜早破、羊水污染的情况,完善感染性炎症的辅助检查,在综合分析患儿病情、及早规范性运用抗生素方面存在不足。收入儿科治疗之后,医院给予抗感染、完善检查、氧疗以及进一步给予 NCPAP(经鼻持续气道正压通气)符合规范要求,但后续对患儿出现休克表现的识别和处理上存在欠缺,对患儿出现肺出血的抢救中存在不足,“上述情况反映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基于这样的情况,孟女士一纸诉状将莱钢医院告上济南市钢城区法院。

她在起诉状中称,当初他们痛失爱女,已是悲痛万分,作为被告的莱钢医院“肆意伪造、篡改、销毁病历,其行为更像是一把尖锐的刀,一刀一刀刺在所有亲人的胸口,让家属痛上加痛、悲痛万分。”她要求作为被告的莱钢医院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87万余元,以及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5万余元。她坦承,丈夫陈建利冲动之下做出错误的举动,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绝无任何推脱之意。”

孟女士的代理律师称,此案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在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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