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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疫情期间因戴口罩被打骨折,行凶者获刑3年半

时间:2021-07-21 14:07:29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2020年1月30日疫情期间,在祁东县一家烟酒摊,男子周某华见到熊小军戴着口罩,就去撕扯其口罩,两人因此产生口角;被人劝开后,周某华又返回烟酒摊,将正在喝茶的熊小军左手臂打伤致骨折。

熊小军被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司法鉴定系轻伤一级。2020年6月10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8个月,认定周某华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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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则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周某华在疫情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有关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检方提起抗诉。

2020年12月4日,经过再次司法鉴定,熊小军损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2020年12月22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将起诉罪名由“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2021年3月19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一审判决,认为周某华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某华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熊小军部分医疗费,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周某华则认为,新一审判决采纳被害人熊小军重伤的鉴定意见,系认定事实错误,提出上诉。

衡阳中院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对熊小军的损伤作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过程和方法均合法,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与被害人熊小军受伤照片及病历资料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周某华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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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小军对于这一新的判决结果仍旧表示不服,虽然周某华赔偿了前期治疗费4.3万元,但这次受伤后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肱骨头坏死,上臂肌肉严重萎缩,已经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目前左手功能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也受到影响,至今欠医院1万多元的后续治疗费用。

案发后周某华至今没有进行过道歉,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周某华3年半的有期徒刑,熊小军认为过轻了。

2021年4月1日,熊小军向祁东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再提出抗诉,“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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